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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4 17:57:57 股吧网页版
神力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证券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 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证券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证券账
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证券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证券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证券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证券,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证券 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证券数量相应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证券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证券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
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 锁。

第三章 买卖公司证券的禁止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证券且尚在承
诺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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