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投资或实质控股的公司。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依法设立及参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一) 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拥有 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股 50%以上,或未达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
上成员的组成,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三)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子公司自身的权力
机构对其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
作企业财产。
第六条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适用于子公司的各项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及财务决策等,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达到上述制度规定标准的需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和
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九条 子公司如设置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代表、董事签署。
第十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
项,需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
况、营销采购、法律事务、人力资源和发展规划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资料的合
法、真实和完整;
(二) 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三) 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
续经营。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 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 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
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二)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
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三)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
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
的审计。
第十五条 子公司未经其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全资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
得对外订立出借资金、签订重大合同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的合同。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督查本部每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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