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过程,保障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筹备
第一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召开形式包括现场
会议形式和通讯表决形式。
第二条 定期会议。定期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秘书应于会
议召开十日之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条 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五日之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如有前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规定的情
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
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以向全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进
行。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
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
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补充。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
不充分,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包括知情权在内的所
有权利。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准备董事会的报告和文件。
公司设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股东会、董事会等方面事务,并
履行由公司授权的其他职责。
公司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的任何议案或报告均应当于董事会会议召
开五个工作日之前将完整的议案文件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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