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神力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神力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
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 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
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提交董事长审批;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 与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提供其他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者合同、文件、法律 法规及情况介绍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 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员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 及时披露。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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