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安全,加强对公司资金往来的监督管理,防范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未经公司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公司不得向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或担保。公司和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成立防范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小组。董事长为组长,公司总经理为副组长,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成员。发生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上述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对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行为的规范
第四条 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向公司借款、由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公司资金。对已经侵占的资金,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予以返还。
第五条 在公司与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禁止性方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司存在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就该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建立防范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报告制度。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与监控公司与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如有异常,及时向防范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小组汇报。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防范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小组提交公司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在审议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公司应向董事会成员呈交报告期内经审计师审计或审阅的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并由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该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隐瞒甚至虚假披露关联方信息
等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对因非公允关联交易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董事会还可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均视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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