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在委员范围内过半数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 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
(四)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股权激励计划;
(五) 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 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及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股份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
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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