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
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
“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
(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重大事项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
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
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详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 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人
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及对
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
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
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
重大事项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
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
情形时,应在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
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义
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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