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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6:53:54 股吧网页版
诚意药业: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内部信息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及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本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公司按照监管指引第2号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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