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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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或“锦天城”)接受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诚意药业”或“公司”)委托,就诚意药业本次拟实施的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并已经得到诚意药业以下保证:诚意药业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诚意药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浙江诚意药业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7 日在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
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7 号”《关于核准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30 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63 号文批准,发行人股票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诚意药业”,股票代码
“603811”。
2、公司现持有 浙 江 省 市场监 督管理 局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303007303249630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730.432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春建,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化工路 118 号。
经查阅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诚意药业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一)2025 年 7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如下: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亦可在存续期届满前,经持有人会议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存续期进行延长。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人员范围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公司优秀青年人才、公司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合计不超过 228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10 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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