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他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综合授信额度、银行票据、信用证融资等。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所有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没有独立对外担保权,如子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必须上报公司主管部门,由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后方能进行。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条第(三)项担保,应当由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核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财务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中心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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