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并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有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内审部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
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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