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裁为代表的经理层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理层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裁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历,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及实践经验;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裁,该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均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总裁、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总裁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指标的前提下,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相关的决策权。
第十二条 总裁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总裁有权根据需要将权力授予其他经理层、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