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以日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且与公司基础业务在种类、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九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采取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投资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总裁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事项审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外汇套期保值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各部门职责:
(一) 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及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
(二)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
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 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 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 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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