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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7:48:50 股吧网页版
志邦家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证券部负责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的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总裁(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实的相关文件资料。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应履行报告义务的日常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重大进展。

第十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公司及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等。

第十一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包括对公司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二)项交易或第(四)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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