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有关档案的保管工作。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且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本公司职务或者因与本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本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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