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发现重大差错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证券部以及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财务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报内容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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