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
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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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1808号
致: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邦家居”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其《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和电子版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
5、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声明或承诺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仅对志邦家居本次回购注销实施情况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中的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除外)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意见事项为限)发表意见,对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事项及本所未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本所均不以任何形式发表或者给予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和评价。
8、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所书面许可更改本所提供的法律文本的,本所对该更改部分不承担责任。本所律师亦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志邦家居本次回购注销实施情况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除此之外,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五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 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2、2025年4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示期已满45天,公示期间并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综上,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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