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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7 17:14:14 股吧网页版
华友钴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8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本公司、本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条 本公司应按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披露信息,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公司应在监管规定的期限之内,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所有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制度进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相关事项的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八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发生第七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各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证券管理部,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管理部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对拟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时间和渠道

第九条 本公司予以公开披露信息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及时披露的临时性报告和自愿披露的临时性报告。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本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在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本公司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重大事件披露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件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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