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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7 17:14:14 股吧网页版
华友钴业:对外担保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8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外)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
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较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应当提供反担保但不能提供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八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实需要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采取相应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必须与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九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担保,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可进行集中审批,即由公司总经理按照年度对外担保需求预计情况,在年度董事会和年度股东会上提请董事会和股东会进行集中审批。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非须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并经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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