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
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充分理解证券、期货及衍生品的专业知识、风险及控制,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五)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实施细则或流程指引,经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生效。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交易、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专业管理
第十条 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的额度或总经理审批的额度内,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成立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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