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康
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 公司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
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和一致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并在第一时间通报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保密该信息,并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
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
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
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
白、易于理解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在违反前述职责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于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
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发布,该等信息应可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市公司住所、证
券交易所查阅。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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