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指在本公司担任执行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五、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主任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根据行业的特点,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二) 研究和审查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可提出适合市场环境变化的绩效评价体系、具备竞争优势的薪酬方案以及与经营业绩相关联的奖惩措施;
(三)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委员会有权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有关材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六) 检查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合理适当;
(七)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以及薪酬审查遵循以下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职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 对公司薪酬预算、奖金分配及重大奖励方案进行审查,经咨询董事长及/或总经理并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提前七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需委员会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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