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
(三)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或占用公司资金: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者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六)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七)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八)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九)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十)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公司董事会、经营层、业务经营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层、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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