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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0 17:57:56 股吧网页版
康普顿: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1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具体管理并通过证券部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 发行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九)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立案侦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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