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规范
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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