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强化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是指公司通过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等方式进行投入以取得一定收益和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投资设立新公司;出资于其他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等。
除非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期货交易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及子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投资产品以及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短期投资的行为。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公司及子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五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固定资产类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一) 固定资产类投资:包括新建固定资产项目、固定资产改扩建项目、固定资产及设备的购置等;
(二) 股权类投资:包括以业务扩张为目的设立子公司,与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参股其他公司,对外收购和兼并,对所出资公司追
加投资以及与其他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股权置换等;
(三) 其他形式的投资。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论证研究。
第六条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投资活动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以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指导和依据;
(三) 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 满足股东对投资的回报要求,投资规模要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金承受能力、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八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作出投资决定,但日常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外。
第九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关联交易及担保事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并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总经理履行以下具体投资管理职责:
(一) 研究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项目;
(二) 组织投资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三) 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
(四) 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五) 对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的监控和管理;
(六) 开展投资效益分析和评价;
(七) 对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内审工作,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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