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制定本制度。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公司证券部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证券部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性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方信息的搜集和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证券部。
第四条 证券部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是否与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法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等;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所列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述所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股权投资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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