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事前征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确保买卖股票的时间和数量符合规范要求,并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报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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