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1.总则
第 1 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2.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 2 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3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职权应由董事会成员共同行使。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独立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4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共同行使董事会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5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涉及数额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通过股东会审议。
(二)除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按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执行。
(四)相关交易事项涉及数额未达到第(一)项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进行审批决策。
(五)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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