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1.总则
第 1 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
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 2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监督和评价,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2.人员组成
第 3 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 4 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 5 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 6 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 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选。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 7 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3.职责权限
第 8 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6)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 9 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 10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 11 条 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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