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 〇 二 五 年 六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 3
第 二 章 对 外 担 保 的 原 则 ...... 3
第 三 章 对 外 担 保 的 审 批 权 限 和 程 序 ...... 4
第 四 章 对 外 担 保 合 同 的 管 理 ...... 7
第 五 章 对 外 担 保 风 险 管 理 ...... 8
第 六 章 对 外 担 保 的 信 息 披 露 ...... 9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 9
第 八 章 附 则 ...... 10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和对除前述公司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以下统称“第三方公司”)。
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 二 章 对 外 担 保 的 原 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等额的反担保,签署书面的反担保协议,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若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则应由其他出资方按照出资比例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以其资产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由财务部门负责反担保的具体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跟踪监督及持续风险管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
长可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对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第三方公司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向第三方公司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向第三方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九条 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对外担保决议后,立即通知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 三 章 对 外 担 保 的 审 批 权 限 和 程 序
第十条 以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负责管理。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作为对公司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资信调查。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或提供反担保的可兑现性等情况,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可否提供担保行为在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并接受董事会质询;
(二) 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 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时,被担保方应提供以下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 担保申请书;
(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六) 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
(七) 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八)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十) 借款银行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和还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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