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上 海 来 伊 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工 作 细 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公司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1
第三章 公司总裁职权......2
第四章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3
第五章 总裁办公会议......4
第六章 总裁报告制度......5
第七章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奖惩......5
第八章 附 则......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
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裁和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公司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公司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
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协调各种
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
进取精神;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五年以上企业管理经验或经营工作
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经营业务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
第四条 公司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
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一年内仍然有效,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公司总裁职权
第六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公司总裁拥有以下权限:
(一) 投资的权限:
1.执行股东会批准的中长期及年度投资计划,每季度提出修正意见;
2.对于单个项目投资,总裁批准投资额低于 1500 万元的项目。
(二) 资产购置和处置的权限:
1.公司进行资产购置时,总裁批准单个项目购置金额低于 1500 万元的项目,
且连续十二个月的累积资产购置总额低于 5000 万元。
2.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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