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录
第 一 章 总 则 ......3
第 二 章 关 联 人 及 关 联 交 易 认 定 ......3
第 三 章 关 联 人 报 备 ......5
第 四 章 关 联 交 易 定 价 ......5
第 五 章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6
第 六 章 关 联 人 及 关 联 交 易 应 当 披 露 的 内 容 ......10
第 七 章 溢 价 购 买 关 联 人 资 产 的 特 别 规 定 ......10
第 八 章 关 联 交 易 披 露 和 决 策 程 序 的 豁 免 ......10
第 九 章 附 则 ...... 11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切实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在审议与之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其他董事或股东行使表决权;
(四)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中心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关联方清单的更新等,财务中心负责对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进行跟踪控制。
第 二 章 关 联 人 及 关 联 交 易 认 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它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它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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