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文件及披露标准......5
第一节 定期报告......5
第二节 临时报告......7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流程......10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12
第一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13
第二节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3
第三节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4
第五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15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16
第一节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16
第二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16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17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18
第九章 附 则......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
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 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上交所、上海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收购人;
(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孙公司的负责人(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孙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五)公司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外市场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予以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 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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