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录
第 一 章 总 则 ......3
第 二 章 独 立 董 事 的 任 职 资 格 ......4
第 三 章 独 立 董 事 的 提 名 、 选 举 和 更 换 ......6
第 四 章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责 与 履 职 方 式 ......7
第 五 章 独 立 董 事 的 履 职 保 障 ...... 11
第 六 章 附 则 ......12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设独立
董事 4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
略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 二 章 独 立 董 事 的 任 职 资 格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财会、法律、经济、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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