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录
第 一 章 总 则 ...... 3
第 二 章 股 东 会 的 召 集 ...... 6
第 三 章 股 东 会 的 提 案 与 通 知 ...... 7
第 四 章 股 东 会 的 召 开 ...... 9
第 五 章 股 东 会 的 表 决 和 决 议 ...... 11
第 六 章 附 则 ...... 15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合法权
益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股东
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 6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③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④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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