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上,公司董事长为提名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工作组成员由董事长和公司人事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任组长。工作组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名或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如提名工作组的意见与提名委员会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则将不一致的意见同时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工作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提名工作组提出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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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长的任职条件。只有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根据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程序,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作为本公司董事长候选人:
1、熟悉公司情况,且在公司所属行业具有丰富管理经验;
2、具有担任公司所属行业大型企业的董事长或者总总经理职务五年以上之经历,且业绩突出;
3、优先在原董事会成员中选聘。
第十三条 其他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于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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