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孙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孙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和重大信息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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