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做到对外投资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的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支配资源投资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兴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委托理财,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易,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决策。
(一)公司的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的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未达到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投资,由董事长决定:
第三章 职能分工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与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时,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立项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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