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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9 18:27:47 股吧网页版
沃格光电: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以及《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公司及相关方已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法性及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1、第一次回购

根据公司 2025 年 3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的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商业银行回购专项贷款等)以集中竟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股,用于公司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5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5 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
公告》,截至 2025 年 4 月 7 日,公司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179,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53%,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3,000.54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2、第二次回购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的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商业银行回购专项贷款等)以集中竟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股,用于公司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5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5 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
公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18 日,公司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678,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30%,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1,500.77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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