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为公司与公司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
董事会负责, 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
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
人。
(二) 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并
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在公司上市后应取得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进行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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