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 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 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
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 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
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
营特点,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
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的设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且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 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行使内部审计
监督权,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设内部审计部经理一名, 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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