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及《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独立董事原则上最
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 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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