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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7:00:15 股吧网页版
常青股份:常青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当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
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并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除《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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