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
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合
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
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 其中, 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一名。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 公司董
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 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
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
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 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三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
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并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除《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 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
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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