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
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在公开募集前,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
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 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明确
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 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
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
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