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董
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公司董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
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
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
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不
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总经理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 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
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
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
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
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并
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除《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 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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