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
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合肥常青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章程》认定的人员范围。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
定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
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法律规范关于相关主体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交易报备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应
至少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2 个交易日,或卖出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15 个交易日,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规范、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应当
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公
司股份发生变动后的当日,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
法律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涉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若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三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