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明确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规范其组织、行为, 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有关规定, 保证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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