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为规范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2 术语
2.1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2.2 本办法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2.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2.2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2.2.3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2.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2.5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2.2.6 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3 职责
3.1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公司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3.1.1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3.1.2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3.1.3 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1.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1.5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3.2 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办法正文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如下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3.2.1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3.2.2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2.3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3.2.4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3.2.5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相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5 发生本办法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4 正文
4.1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4.1.1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4.1.2 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4.1.3 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4.1.4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4.1.4.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购买、出售行为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4.1.4.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1.4.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1.4.4 提供担保(含对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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